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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自201246日起,我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

    我局发布的国际注册商标电子公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为基础。国内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商标网“国际商标公告”链接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查阅在线英文版公告,具体步骤和方法详见我局网页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总局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系我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自201246日起,我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

    我局发布的国际注册商标电子公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为基础。国内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商标网“国际商标公告”链接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查阅在线英文版公告,具体步骤和方法详见我局网页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总局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系我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自201246日起,我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

    我局发布的国际注册商标电子公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为基础。国内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商标网“国际商标公告”链接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查阅在线英文版公告,具体步骤和方法详见我局网页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总局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系我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

关于对国际注册商标进行国内公告的通告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自201246日起,我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

    我局发布的国际注册商标电子公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为基础。国内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商标网“国际商标公告”链接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查阅在线英文版公告,具体步骤和方法详见我局网页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总局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系我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

    为更好地方便异议人就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自201246起,我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对国际注册商标发布电子公告。

    我局发布的国际注册商标电子公告,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为基础。国内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通过中国商标网“国际商标公告”链接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查阅在线英文版公告,具体步骤和方法详见我局网页说明。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总局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限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与国内初步审定后的初审公告不同,国际商标公告系我局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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