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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金字号商标网 发布时间:2011-11-08 16:19:05 阅读 1328 次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商标分类
- 第01类-化工原料
- 第02类-颜料油漆
- 第03类-日化用品
- 第04类-燃料油脂
- 第05类-医药商标
- 第06类-金属材料
- 第07类-机械设备
- 第08类-手工器械
- 第09类-电子器具
- 第10类-医疗器械
- 第11类-灯具空调
- 第12类-运输工具
- 第13类-军火烟火
- 第14类-珠宝钟表
- 第15类-乐器商标
- 第16类-办公用品
- 第17类-橡胶制品
- 第18类-皮革皮具
- 第19类-建筑材料
- 第20类-家具商标
- 第21类-厨房洁具
- 第22类-绳网袋篷
- 第23类-纱线丝
- 第24类-布料床单
- 第25类-服装鞋帽
- 第26类-钮扣拉链
- 第27类-地毯席垫
- 第28类-健身器材
- 第29类-食品商标
- 第30类-方便食品
- 第31类-饲料种籽
- 第32类-啤酒饮料
- 第33类-酒商标
- 第34类-烟草烟具
- 第35类-广告销售
- 第36类-金融物管
- 第37类-建筑修理
- 第38类-通讯服务
- 第39类-运输贮藏
- 第40类-材料加工
- 第41类-教育娱乐
- 第42类-网站法律
- 第43类-餐饮住宿
- 第44类-医疗园艺
- 第45类-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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