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法规
被判赔偿30万 毕马威深陷达能、娃哈哈之争
据悉,2008年11月27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包括:毕马威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毕马威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娃哈哈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毕马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非合资企业人民币30万元。
毕马威此次遭遇诉讼是由2006年开始的达娃之争所引起。达能认为,娃哈哈集团成立的一系列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侵害合资公司权益。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萨摩亚群岛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股东的在华资产与经营情况进行冻结和全面清查,毕马威的身份是达能全程委托的资产接管人。
娃哈哈方面向记者透露,从2007年11月起,毕马威开始以接管人身份着手在境内行使接管权。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证实,毕马威作为接管人的权力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明确确认,因此,毕马威实施的接管及其相关的延伸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商标之争尘埃落定之后,达能在瑞典仲裁庭对娃哈哈的仲裁主张目前仍悬而未决。达能通过毕马威的“接管”与娃哈哈的起诉,双方均认为对方另有用意。娃哈哈认为,毕马威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接管意在配合瑞典仲裁获取证据。
达能通过声明提出,娃哈哈建立非合资公司网络,在中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娃哈哈对毕马威的起诉,是有意阻挠毕马威找出非合资公司的真实所有人。
昨日记者向毕马威方面求证得知,公司正在起草一份针对判决的声明,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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