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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妍:应立法避免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
与单纯的商标权争议相比,乔丹起诉侵权事件,其实包裹了更复杂的姓名权问题。也就是说,在这起事件中,姓名权与商标权,这两项都在法律保护范畴内的权利,却成了冲突的主要因素。
从法律范畴看,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拥有“乔丹”的注册商标,那么用该商标,从事商标注册范围内的商业活动,是它的正当权利;而作为一位世界知名的球星,迈克尔·乔丹同样享有不可侵犯的姓名权,尤其当名人姓名还包含着声誉、商业价值的时候,它的权利就更不容轻忽。
当事企业固然可以否认,其注册商标与名人存在什么特别的关联。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就认为,国外很多人都叫乔丹,乔丹体育的LOGO也只是一个普通的体育动作,不会让人关联到某个特定的篮球队员。但不可否认的却是,商标与名人名字雷同带给公众的商业联想,恐怕并不是一两句“不关联”就能够抹杀的。
其实,这件事最让人纠结的地方,并不在于当事企业商标是否关联飞人乔丹,因为用注册商标进行商业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范畴。真正的问题恰恰在于,当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时,名人究竟怎样保护人名。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8种情形中,不包括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使用名人姓名进行商标注册。这其实也意味着,名人的商标维权在法律上仍是空白。即使名人加强自我姓名的权利意识,有时候也可能陷入防不胜防的境地。
这种情境下,受到更多保护的商标权,就极可能侵犯到姓名权。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名人效应进行商业利用时,则不仅会伤害到名人的姓名权利,也可能对公众消费形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产品之外的商业效益。只有填补法律空白,从源头解决这样的法律权利冲突,恐怕才能避免名人保护姓名无力,商标权也可能陷入姓名权冲突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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