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叫“芝华士”的不一定是洋酒 芝华士商标侵权一审败诉
东方网3月14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叫“iPhone”不一定是手机,也可能是灯具。叫“芝华士”的不一定是洋酒,也可能是衣服、裤子。
继苹果、爱马仕之后,另一国际品牌也在为商标官司焦头烂额。温州商人将“CHIVASREGAL88及图”商标注册为服装商标,拥有苏格兰威士忌名品芝华士的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提起异议被驳回后,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近日,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服装芝华士不侵权。
温州服装也叫“芝华士”
早在2003年7月15日,浙江温州市民温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
芝华士公司先后两次对此提起异议,认为自己在先设计并使用了“CHIVASREGAL及图”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知名度。服装芝华士恶意抄袭,与其构成近似商标,其一旦获准注册必将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不过,商评委裁定异议无效,服装芝华士核准注册。记者查询了该商标异议裁定书,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CHIVASREGAL 88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而“CHIVASREGAL及图”注册于第33类,两者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07年7月,异议复审被驳回后,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芝华士公司败诉,维持商评委裁定。
败诉只因“出名不够早”?
根据相关规定,商标实行的是类别管理,分45个大类,相同商标跨类别注册使用不侵权,除非涉及“驰名商标”。
根据法院审理意见,芝华士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出名不够早”: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芝华士服装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REGAL”商标已经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另外,芝华士公司不能提供商标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申请日的证据,其将商标使用在服装上仅限于销售人员工作服,无法证明拥有先著作权及先行在服装商品上使用。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顾惠民介绍,商标局、商评委、最高法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一系列构成条件,包括使用时间、宣传程度、产量销量等,权利人在维权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而且,时间点很重要,芝华士如果在2003年并未在中国有足够的知名度,即使现在再驰名,也不能推翻当初的商标核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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